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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罕见三次抗诉后,中国最大“老鼠仓”案终审宣判。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该院再审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马乐案是建国以来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出庭的刑事抗诉案件。由判三缓五到实判三年,几度波折,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三次抗诉
马乐曾是一个“80”后基金经理,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期间,操控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因涉案金额巨大,该案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2014年3月28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马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马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判三缓五”引发“量刑过低”的质疑声,此后,深圳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均对马乐案说“不”。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表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
2014年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27日,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认为该终审裁定确有错误。
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马乐案的分歧主要是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理解,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刑法第180条第一款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马乐案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焦点主要集中在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
从最高院终身判决结果来看,最终马乐被判刑3年实刑期,罚款191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马乐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果存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人民法院鉴于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对马乐可予减轻处罚。
“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当,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称。
统一法律适用
马乐案终审也开启了首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适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此前,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郑拓非法获利1242万余元,获刑3年。上述两个在典型案件沿用的都是“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第一款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本案的依法改判,不仅有利于正确审理该类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且有利于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据媒体援引马乐案件审判长罗智勇介绍,涉及刑法第180条第4款如何适用的问题,不单涉及到广东,还会涉及到全国其他地方,本意是统一法律适 用,起到示范和指导的作用。此案件的焦点在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以前都是按照“情节严重”判的,现在是统一法律适用,也有“情节特别严 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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