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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潘立超
近日,市民吴女士拨打半岛都市报热线96663反映称,她之前在一家名叫雪月江南的摄影店全款预定了一套古装摄影,由于自己即将毕业,之后可能不留在青岛工作,而拍摄的档期与自己的时间有冲突,导致照片拍不了了,需要退款,影楼不给退,这让吴女士感到无助。
交了钱想退款却碰钉子
据吴女士介绍,她今年毕业前打算拍一套古装照,准备给毕业的时光留下一些美好的回忆,于是在延吉路附近一家摄影店预定了一个拍古装照的套餐,在确认了妆发等消费内容之后,吴女士向对方支付了1000元钱全款,但是吴女士事后回忆,当时协议上没有写日期,这份协议也没有留给吴女士。交了钱之后,吴女士就等待拍照,但是后来发现拍照的部分日期已经排到了毕业之后,而吴女士对于毕业之后是否留在青岛还没有做好打算,于是吴女士想退钱,但是却碰了钉子。
从吴女士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看到,吴女士要求退款,但是对方称协议上有不退款的条款,并且客户在协议上签了字,因此无法退还。
吴女士认为,当时协议上只写了消费的内容,但是不退不换这些内容对方并没有告知:“这些又不是实体商品,为什么不能转让呢?”
记者随后联系了雪月江南摄影店的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签协议的时候说是不转让不退不换,而且这个主要是吴女士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根据协议的话,这个钱是没法退的。
对于客服的说法,吴女士认为不能接受,目前吴女士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目前正在进一步协调当中。
有协议真就不能退了?
协议上写了不退不换不转让的条款,钱就真的不能退了吗?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
张宝清律师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此类预付消费,消费者可以消费使用,也可以提出退还预付款的要求,经营者应该依法退还。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宝清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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