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问题,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国家将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
《意见》指出,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根据《意见》的要求,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及方法;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财政补助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提供的服务,实行分级定价。
同时,国家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探索按病种收费等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检查治疗服务成本监审及其价格定期调整制度。
为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将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改进定价方法,提高透明度,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对新药和专利药品逐步实行定价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制度。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对医院销售药品开展差别加价、收取药事服务费等试点,引导医院合理用药;加强医用耗材及植(介)入类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健全医药价格监测体系,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行为。
同时,《意见》明确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机构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